(2012)汕城法民一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何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汕城法民一初字第411号原告:何某,女,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汕尾市城区人,住汕尾市区民主广场前一巷30号,身份证号码:44150219880607114X。委托代理人:叶爱芳,系广东善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某,男,汉族,汕尾市城区人,住汕尾市区,身份证号码:×××1018。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以原告与被告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陈贵文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蔡肯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