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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城法民一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何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汕城法民一初字第411号原告:何某,女,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汕尾市城区人,住汕尾市区民主广场前一巷30号,身份证号码:44150219880607114X。委托代理人:叶爱芳,系广东善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某,男,汉族,汕尾市城区人,住汕尾市区,身份证号码:×××1018。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以原告与被告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陈贵文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蔡肯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