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临执字第11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XXXX。法定代表人李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XX,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XX,男,1955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临桂县临桂镇****号。委托代理人李XX,男,55岁,住桂林市****号。申请人福建省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1)临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陈XX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本金3010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于2013年1月21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即用被执行人另外两起执行案的一部分案款抵销申请执行人的该案申请的全部案款。2013年1月21日,该案的执行标的已全部抵销完毕。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将该款的执行标的全部抵销,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临民初字257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竹波审判员 伍取宝审判员 农丽珍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文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