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房民初字第0178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振泉与李淑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泉,李淑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1781号原告张振泉,男,1951年11月12日出生。被告李淑凤,女,5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泉与被告李淑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泉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振泉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淑凤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振泉撤回对被告李淑凤起诉。代理审判员  赵鹏杰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