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178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振泉与李淑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泉,李淑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1781号原告张振泉,男,1951年11月12日出生。被告李淑凤,女,5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泉与被告李淑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泉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振泉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淑凤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振泉撤回对被告李淑凤起诉。代理审判员 赵鹏杰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