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0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穆惠强,樊迎朝,刘丹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43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05整层06整层11至14整层23至26整层35至38屋整层。负责人刘军。委托代理人闵齐双,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庆娟,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穆惠强,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告刘丹菊,住址深圳市南山区。被告樊迎朝,香港居民。(A)。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诉被告穆惠强、刘丹菊、樊迎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在法定期间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雪(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