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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侯民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郑碧玉、洪剑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碧玉,洪剑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侯民初字第505号申请人郑碧玉,女,198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申请人洪剑峰,男,198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申请人郑碧玉与洪剑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8日经闽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本事故造成郑碧玉人伤、车损,由洪剑峰一方一次性赔偿给伤者郑碧玉医疗费捌仟肆佰贰拾元整,误工费、护理费、修车费、生活补助费等玖仟伍佰捌拾元整,合计人民币壹万八仟元整。经双方同意调解达成协议,此案终结,双方不得异议反悔。2013年1月30日申请人郑碧玉与洪剑峰共同向本院申请对上述协议进行确认。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受理申请后,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申请人郑碧玉与洪剑峰于2013年1月8日在闽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所达成的协议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燕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和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案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元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