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滕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康述喜与丛文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述喜,丛文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滕民初字第22号原告康述喜,男,1960年11月3日生,住荣成市。被告丛文滋,男,1952年9月14日生,住荣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康述喜与被告丛文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述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洪 滋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郝���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