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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刑执释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刘会玲假释裁定书

法院

山东��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会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刑执释字第770号罪犯刘会玲,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上列罪犯因犯故意伤害罪,于二0一一年九月七日,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以(2011)北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现已执行刑期二年三个月。山东省北墅监狱报请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刘会玲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各项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会玲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二O一四年四月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莉代理审判员 杨 克代理审判员 范黎强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侯可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