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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刑执减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李国玉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国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刑执减字第449号罪犯李国玉,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上列罪犯因犯抢劫、非法拘禁罪,于二00九年十月二十日,经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以(2009)西刑初字第29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现已执行刑期三年十一个月。山东省北墅监狱报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李国玉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各项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国玉准予减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莉代理审判员 杨 克代理审判员 范黎强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侯可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