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甬民抗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金东辉、章雷与金东辉、章雷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金东辉,章雷,余姚市华盛工艺五金制品厂,钱伟华,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民抗字第3号抗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金东辉。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章雷。原审被告:余姚市华盛工艺五金制品厂。代表人:钱伟华,该厂厂长。原审被告:钱伟华。申诉人金东辉与被申诉人章雷、原审被告余姚市华盛工艺五金制品厂、原审被告钱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的(2012)甬余泗商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金东辉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3年1月28日,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作出(2013)甬检民行抗字第2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项 红审判员 董 俊 慧审判员 陆 慧 慧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效力(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