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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汉执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德琴与刘世根人身损害赔偿(冻结)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琴,刘世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汉执字第00100号申请执行人张德琴,女,195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刘世根,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1)安汉民初字第0117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世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世根至今未全部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世根存款12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文举代理审判员  袁 朴代理审判员  党琰君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姜知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