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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二法民三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靳立春与黄柱昌,广州市金砂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勒立春,黄柱昌,广州市金砂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二法民三初字第68号原告:勒立春,女,汉族,1974年12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黄梅县。委托代理人:吴辛欣,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柱昌,男,汉族,1958年7月16日出生,住广西梧州市。被告:广州市金砂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金砂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周永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南海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负责人:区建能。委托代理人:唐壁芸,该公司员工。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判,三被告缺席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1.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25211元(维修费25011元、拖车费200元);2.事发过程:2012年3月23日,被告黄柱昌驾驶粤AE05**号货车(登记车主:被告广州金砂公司)与案外人江某某驾驶原告所有的粤S221**号轿车碰撞(虎门路段),导致车辆损坏的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黄柱昌负全部责任;3.保险情况:被告太平洋财险南海公司承保了粤AE05**号货车的交强险,财产损失有责赔偿限额2000元;4.车损情况:经保险公司评估,原告修复车辆需要维修25011元,原告为处理事故支出拖车费200元。裁判结果粤S221**号轿车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南海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2000元内赔付给原告,超出部分按事故责任,由被告黄柱昌全部承担,被告广州金砂公司作为登记车主,应对被告黄柱昌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车辆维修费及拖车费均属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的计算项目,共计25211元,应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南海公司赔付原告2000元,剩余23211元,由被告黄柱昌赔付给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付原告勒立春2000元;二、限被告黄柱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付原告勒立春23211元,被告广州市金砂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黄柱昌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5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南海公司负担17元,被告黄柱昌和广州金砂公司共同负担19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卓林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邓焕恩梁雪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