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善商初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周伟与沈蓉蓉、嘉善三浦灵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伟,沈蓉蓉,嘉善三浦灵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初字第1260号原告:周伟。被告:沈蓉蓉。被告:嘉善三浦灵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星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伟与被告沈蓉蓉、嘉善三浦灵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伟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伟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70元,减半收取553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诉讼费593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郁益民审 判 员 滕 云代理审判员 范璐璐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洁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