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溪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泸州市太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江安永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太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江安永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溪执字第49-1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太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喻金山,男,汉族。被执行人四川江安永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春林,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顾永良,男,汉族,。该公司职工。关于泸州市太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江安永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本院依原告泸州市太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以(2012)南溪民初字第577-1号民事裁定扣留了被告四川江安永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案外人宜宾市南溪区房地产管理局应领取的收入500000.00元。现本院(2012)南溪民初字第5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四川江安永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自动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泸州市太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提取被执行人四川江安永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宜宾市南溪区房地产管理局应领取的收入人民币170000.00元(大写:壹拾柒万圆整)。二、解除本院(2012)南溪民初字第577-1号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四川江安永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宜宾市南溪区房地产管理局应领取的剩余收入人民币330000.00元的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兵执行员 唐升龙执行员 唐升华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沈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