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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监刑执假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任静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假字第137号罪犯任静,女,1992年6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宜君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1日作出(2010)铜中法刑一初字第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2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任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3次。本院认为,罪犯任静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静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4年2月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炎审 判 员  刘 钢代理审判员  王笑天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