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一初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新与李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李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王启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0249号原告王新,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超,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尚宝娜,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被告王启文,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诉被告李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王启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错列被告为由,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新撤回对被告李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王启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7元,由原告王新负担。审判员 杨晓光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微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