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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一初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新与李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李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王启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0249号原告王新,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超,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尚宝娜,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被告王启文,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诉被告李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王启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错列被告为由,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新撤回对被告李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王启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7元,由原告王新负担。审判员  杨晓光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微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