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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刑执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张淑宽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淑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1523号罪犯张淑宽,男,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达县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锦江监狱服刑。四川省达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7月5日作出(1999)达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淑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18日作出(1999)川刑一终字第6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0日作出(2002)川刑执字第1283号刑事裁定,对其核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起于2002年11月10日止于2020年11月9日。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5日、2007年10月28日、2009年8月28日和2011年9月28日分别作出(2005)达刑执字第203号、(2007)达刑执字第940号、(2009)达中刑执字第775号和(2011)达中刑执字第9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0个月、1年11个月、1年10个月和1年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2年,减刑后刑期止于2013年5月9日。执行机关四川省锦江监狱于2013年1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淑宽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11.8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淑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淑宽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三年二月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宇代理审判员  张卫东代理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汪云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