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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刑执释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尚吉敏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尚吉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刑执释字第578号罪犯尚吉敏,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上列罪犯因犯盗窃罪,于二0一0年十二月六日经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以(2010)胶刑初字第63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2年9月18日交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现已执行刑期二年十个月。山东省北墅监狱报请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尚吉敏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各项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尚吉敏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二0一五年三月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莉代理审判员 杨 克代理审判员 范黎强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侯可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