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桐行审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3)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杭桐行审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桐庐县桐君街道春江路***号。法定代表人:俞谷。委托代理人:童海鹏。被执行人:浙江卓尔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高家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学平。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浙江卓尔日用品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社会保险费98161.69元和至2013年1月25日止应加收的滞纳金12106.6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浙江卓尔日用品有限公司自2011年1月至2012年8月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98161.69元。2012年9月24日,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的派出机构城关税务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作出桐地税城费限改(2012)15号社会保险费责令改正通知书,限被执行人浙江卓尔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28日前缴纳上述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该通知书于当日送达。被执行人浙江卓尔日用品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未缴纳。2013年1月10日,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的派出机构城关税务分局向被执行人浙江卓尔日用品有限公司送达桐地税城催(2013)1号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义务催告书,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浙江卓尔日用品有限公司仍未履行。本院认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作出的桐地税城费限改(2012)15号社会保险费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对被执行人浙江卓尔日用品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余 水代理审判员 杨 萍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毛宇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