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天法立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2013)穗天法立保字第171号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向爽,肖兴梅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立保字第171号申请人向爽,女,1991年4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略)。委托代理人梁永平,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肖兴梅,女,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略)。申请人向爽与被申请人肖兴梅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月17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39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担保人陈实提供广州市环市东路(略)的房产作为担保。广州仲裁委员会将该申请依法提交本院,本院于2013年1月29日立案受理。本院认为,申请人向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肖兴梅的银行存款139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陈实所有的位于广州市环市东路(略)的房产。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转让、变卖或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骆润森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 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