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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平商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林韩与谢忠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韩,谢忠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平商初字第520号原告:林韩。委托代理人:周德沅。被告:谢忠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韩诉被告谢忠权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由林韩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苏    尔    然人民陪审员 陈素影人民陪审员龚小丹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小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