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平商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林韩与谢忠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韩,谢忠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平商初字第520号原告:林韩。委托代理人:周德沅。被告:谢忠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韩诉被告谢忠权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由林韩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苏 尔 然人民陪审员 陈素影人民陪审员龚小丹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小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