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刑执释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孙青青假释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孙青青
案由
寻衅滋事;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刑执释字第715号罪犯孙青青,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上列罪犯因犯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罪,于二0一一年十一月四日,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1)平刑初字第6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已执行刑期一年八个月。山东省北墅监狱报请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孙青青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各项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青青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莉代理审判员 杨 克代理审判员 范黎强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侯可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