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商再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与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承业,胡俊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再终字第2号上诉人(申诉人、原审被告):王承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施天荣、钱军剑。被上诉人(被申诉人、原审原告):胡俊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盈丽。上诉人王承业为与被上诉人胡俊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2)金永商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王承业在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间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承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2)金永商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益平审 判 员 郭松巍审 判 员 马美华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徐艳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