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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繁民一初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汪自发与王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自发,王飞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0257号原告:汪自发,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王飞,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自发与被告王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汪自发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自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自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自发负担。审判员  滕修东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任雪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