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刑执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方冬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1412号罪犯方冬,男,汉族,1968年1月17日出生,四川省乐山市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锦江监狱服刑。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25日作出(2002)新津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起于2002年1月30日止于2014年1月29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31日作出(2004)川凉中刑执字第304号刑事裁定减刑9个月。2004年9月25日该犯脱逃,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9日作出(2005)荣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合并原判未执行的刑罚,即有期徒刑八年七个月四日,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2000元,困难证明),刑期起于2004年9月28日止于2018年9月27日。服刑期间,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5日作出(2008)川凉中刑执字第691号刑事裁定减刑1年6个月;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6日作出(2009)川凉中刑执字第1237号刑事裁定减刑1年10个月;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4日作出(2011)乐减字第1210号刑事裁定减刑1年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13年6月27日。现执行机关四川省锦江监狱于2013年1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累计标准分121分。现实改造表现较好,确有一定的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冬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三年二月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伟代理审判员 罗 宇代理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汪云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