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民一终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张信江与于正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正福,张信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民一终字第1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正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信江。委托代理人张国禹,文登城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于正福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文登市人民法院(2011)文宋民一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3年1月31日以双方当事人和解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于正福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明强代理审判员 万景周代理审判员 刘 茜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李佳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