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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葛小燕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葛小燕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484号罪犯葛小燕,女,1966年2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永寿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5日作出(2009)咸刑初字第000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葛小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执行至2024年1月17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葛小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疾病犯,获得积极24次。本院认为,罪犯葛小燕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葛小燕准予减刑二年又二个月(余刑执行至2021年11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炎审 判 员  刘 钢代理审判员  王笑天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