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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民初字第0092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陶宝玉与陶德国、潘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宝玉,陶德国,潘秀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民初字第0092号原告陶宝玉,居民。委托代理人吴洪海。被告陶德国,居民。被告潘秀兰(系被告陶德国的妻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宝玉与被告陶德国、潘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宝玉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宝玉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宝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陶宝玉负担。审判员  唐谊成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