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民初字第0092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陶宝玉与陶德国、潘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宝玉,陶德国,潘秀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民初字第0092号原告陶宝玉,居民。委托代理人吴洪海。被告陶德国,居民。被告潘秀兰(系被告陶德国的妻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宝玉与被告陶德国、潘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宝玉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宝玉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宝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陶宝玉负担。审判员 唐谊成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