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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民申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肖国明与李峰、李方馨等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肖国明,李峰,李方馨,陈曦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民申字第11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肖国明。委托代理人:王颖。委托代理人:谢晨。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方馨。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曦。再审申请人肖国明因与被申请人李峰、李方馨、陈曦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嘉商终字第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肖国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孙光洁代理审判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周进海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曼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