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民申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肖国明与李峰、李方馨等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肖国明,李峰,李方馨,陈曦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民申字第11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肖国明。委托代理人:王颖。委托代理人:谢晨。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方馨。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曦。再审申请人肖国明因与被申请人李峰、李方馨、陈曦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嘉商终字第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肖国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孙光洁代理审判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周进海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曼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