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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龙法平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翔商贸有限公司与唐战华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宝翔商贸有限公司,唐战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龙法平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富安街106号B栋2楼,组织机构代码:77558629-7.法定代表人陈顺义。被执行人唐战华。上列当事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2)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7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执行款人民币55910.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2年9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各银行、国土部门、工商、证券、车辆管理部门询查,被执行人均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本院向远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该公司复函称被执行人曾经在该公司上班但早已办理离职手续,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辉审判员  熊 伟审判员  张智强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海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