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陈梅哲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梅哲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548号罪犯陈梅哲,女,1968年7月29日出生于陕西省平利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9日作出(2003)安中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梅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31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月23日本院以(2008)西刑二执字第18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2010年11月18日本院以(2010)西监刑执字第66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13年8月31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梅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4次。本院认为,罪犯陈梅哲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梅哲准予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炎审 判 员 刘 钢代理审判员 王笑天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