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怡昌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怡昌动力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49号原告深圳市怡昌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南大富社区环观中路润迅工业园A1.C1.C2。法定代表人罗建。委托代理人盛敏琥,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三路竹盛花园14栋201。法定代表人杨定远。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怡昌动力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49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10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春 梅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静(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