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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执裁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怀敬与被执行人沈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怀敬,沈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裁字第00053号申请执行人李怀敬,男。被执行人沈芳,女。申请执行人李怀敬与被执行人沈芳合同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2012)西民二终字第02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怀敬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281.8元。本院于2012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3年1月24日,被执行人沈芳向本院缴纳案款1281元。2013年1月15日,本院将1281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李怀敬,李怀敬向本院出具了收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二终字第02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