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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2719-3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宋丽与刘忠刚、宋华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丽,刘忠刚,宋华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2719-3号原告宋丽,女,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刘忠刚,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现住址不详。被告宋华珍,女,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职工,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丽与被告刘忠刚、宋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裁定冻结被告刘忠刚、宋华珍的银行存款41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忠刚、宋华珍的银行存款41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半年,查封房产的期限为两年。原告需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将自动解除查封,被告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江居才审判员  李 莉审判员  胡 敏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金晓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