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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00200号原告刘某某,女,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段某某,男,196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双方已自愿在南郑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刘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 李 凡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史向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