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4023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克荣与高碑店市农村信用社东大街信用社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克荣,高碑店市农村信用社东大街信用社,高碑店市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4023号原告张克荣,现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刘廷国、张志英,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碑店市农村信用社东大街信用社。负责人王小滨,主任。第三人高碑店市房地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韩立新,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克荣与被告高碑店市农村信用社东大街信用社、第三人高碑店市房地产管理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克荣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克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克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苏志强审 判 员 李美华人民陪审员 李宝国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