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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磐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磐刑初字第32号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性,汉族。辩护人。×××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意见)。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概述)。经审理查明,……(写明经法庭审理查明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据以定案的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罪,判处……(写明判处的具体内容)。(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审判员  臧巍威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梁 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