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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刘玉成与姜春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成,姜春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840号原告刘玉成,居民。被告姜春艳,农民。原告刘玉成与被告姜春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刘玉成于2013年1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姜春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玉成申请撤回对被告姜春艳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玉成撤回对被告姜春艳的起诉。审判员  张静波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白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