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刘玉成与姜春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成,姜春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840号原告刘玉成,居民。被告姜春艳,农民。原告刘玉成与被告姜春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刘玉成于2013年1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姜春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玉成申请撤回对被告姜春艳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玉成撤回对被告姜春艳的起诉。审判员 张静波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白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