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一中刑执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马连君聚众斗殴罪,马连君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刑执字第469号罪犯马连君。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2日作出(2008)丽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连君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5日作出(2009)二中刑终字第9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7月16日起至2014年7月15日止。2012年2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一中刑执字第106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马连君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06年7月16日起至2013年10月15日止。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马连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马连君于2009年8月4日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该于2012年7月20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3年1月10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连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连君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审 判 员  张文艳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裴振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