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涛招摇撞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安刑初字第480号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涛,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安阳市人,住安阳市文峰区。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2年9月7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9月20日被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22日被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2)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涛犯招摇撞骗罪,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龙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上旬,被告人王涛在网上冒充安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与侯某结识,后王涛谎称能通过关系让侯某女儿去安阳市银杏小学上学,骗得了侯某的信任。2012年8月24日王涛与侯某在网上聊天时称自己发生交通事故急需现金,向侯某借钱,侯某随后通过网上银行向王涛的农村信用社账户转账4000元,2012年8月27日侯某又通过网上银行向王涛的建设银行账户转账3000元,王涛收到这两笔钱后便关闭手机,不再同侯某联系。后侯某在安阳市公安局询问得知王涛系冒充公安民警。另查明,被告人王涛家属于2012年12月28日将赃款7000元退给被害人侯某,侯某对被告人的行为给予了谅解,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害人侯某陈述、辨认笔录、汇款回单、扣押清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涛在网上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涛冒充人民警察行骗,应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涛认罪态度较好,当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将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涛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庚文审 判 员 燕文光人民陪审员 牛建国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