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刑执释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复件 (2) 陈学通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学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刑执释字第812号罪犯陈学通,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上列罪犯因犯抢劫罪,于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七日,经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以(2010)平刑初字第48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加罚金一万元,现已执行刑期二年十个月。山东省北墅监狱报请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陈学通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各项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学通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莉代理审判员 杨 克代理审判员 范黎强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侯可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