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临执字第9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XX,福建省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蒋XX,男,1966年2月26日生,汉族,住临桂县临桂镇****户。委托代理人李XX,男,55岁,住桂林市****号。被执行人福建省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XXXX。法定代表人李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XX,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蒋XX依据本院(2011)临民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福建省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一案。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组织双方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月21日达成和解协议,即本案与另外两起各自申请执行对方的执行案款相互抵扣后,被执行人应给付30521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定于2013年1月25日前将款付到本院。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将30521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已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临民初字475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竹波审判员 伍取宝审判员 农丽珍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文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