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董家泉、张守日等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家泉,张守日,郑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刑初字第7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家泉(曾用名董加全),男,2004年10月26日因故意伤害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治安警告。2011年8月23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守日,男,2012年7月12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郑某,男,2012年9月7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取保候审。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日东检公刑诉(201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家泉、张守日、郑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董家泉、张守日、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29日、7月30日,被告人董家泉二次指使被告人张守日、郑某到日照市“海曲人家”工地威胁恐吓施工人员、强迫工人停工。后被告人董家泉于2011年8月7日,向施工经理马某勒索20000元。2011年8月11日,被告人董家泉再次指使张守日威胁恐吓该工地施工人员。同时查明,被告人董家泉于2011年8月2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同时退还赃款2万元;被告人张守日于2012年7月30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郑某于2012年9月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董家泉、张守日、郑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且有证人李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两份,办案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家泉、张守日、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董家泉、张守日有前科劣迹,予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董家泉、张守日、郑某三人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董家泉指使被告人张守日、郑某实施敲诈行为,其直接勒索财物并占有赃款,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并具体实施勒索行为,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和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守日、郑某受指使参与敲诈勒索行为,且未分得赃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董家泉、郑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均可以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且已全部退赃,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董家泉、张守日、郑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据此,一、对被告人董家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家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张守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守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对被告人郑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厉翠菊审 判 员 隋秀芹人民陪审员 辛 健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X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