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知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汇付天下有限公司与杭州启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美迪软件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付天下有限公司,杭州启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美迪软件有限公司
案由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知初字第7号原告:汇付天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晔。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智斌。被告:杭州启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杭州美迪软件有限公司。原告汇付天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启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美迪软件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5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汇付天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汇付天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汇付天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奕代理审判员 潘才敏人民陪审员 廖 静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傅灿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