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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初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小霞诉被告宝鸡方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徐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霞,宝鸡方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徐亮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00335号原告王小霞,女,生于1962年8月21日,汉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南社村九组村民。委托代理人王忠宁,男,生于1960年6月19日,汉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南社村九组村民,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夫,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雷文川,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律师。被告宝鸡方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法定代表人徐亮,任执行董事。被告徐亮,男,生于1979年12月11日,汉族,宝鸡方舟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宝鸡市渭滨区姜谭路。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周长安,男,生于1953年9月20日,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霞诉被告宝鸡方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徐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霞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当即履行,故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霞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王小霞自愿承担。审判员  李新儒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