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芝民社二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邱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芝民社二初字第43号原告邱某,无固定职业。被告姜某,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审判员 于克晓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