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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芝民社二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邱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芝民社二初字第43号原告邱某,无固定职业。被告姜某,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审判员  于克晓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