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3-01-3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周启荣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577号罪犯周启荣,女,1957年4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旬阳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安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8日作出(1994)安中法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启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1998年4月3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8)陕刑执字第125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期减为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0年12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0)陕刑执字第749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04年4月14日本院以(2004)西刑二执字第63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2007年8月23日本院以(2007)西刑二执字第130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2011年3月8日本院以(2011)西监刑执字第50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13年12月19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启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2次。该犯系病犯。本院认为,罪犯周启荣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启荣准予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晏永娟审 判 员 刘 钢代理审判员 王笑天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