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131号原告姚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屈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正在协商离婚,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王建民审判员 闫伟伟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安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