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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131号原告姚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屈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正在协商离婚,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王建民审判员 闫伟伟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安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