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陈建华与安俊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华,安俊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122号申请人陈建华,女,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执行人安俊江,女,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申请执行人陈建华与被执行人安俊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1)乐民初字第213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安俊江未按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陈建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22日立案执行。该案总标的537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以2000元了结此案,申请人已将案件款收悉,本案现已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乐民初字21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守国审判员 崔士强审判员 闫文海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文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