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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肖建勇诉被告深圳市泰尔斯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建勇,深圳市泰尔斯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33号原告肖建勇。被告深圳市泰尔斯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陆平,系公司总经理。原告肖建勇诉被告深圳市泰尔斯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肖建勇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起诉,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建勇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建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元,减半收取227.5元由原告肖建勇负担。审判员  黄永华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