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二初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唐燕燕与金卫东、董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燕燕,金卫东,董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0420号原告:唐燕燕,无业。委托代理人:张洁,女,无业。被告:金卫东,无业。被告:董洁,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燕燕与被告金卫东、董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年1月30日被告金卫东、董洁一次性退还原告购房定金8000元,同日原告唐燕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燕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燕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燕燕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郭玉萍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化绒 搜索“”